
汪先生与陶先生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陶先生在未取得汪先生授权且未告知他的情况下,伪造汪先生签名,将其登记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的股东。2016年两人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汪先生将该公司30%股权转让给陶先生,转让完成后相关权利义务与汪先生无关,然而陶先生却长期拖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后来,该公司拖欠案外人货款未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汪先生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汪先生作为工商登记公司的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名下账户被法院强制扣划款项共计241,317.55元,扣除法院发放的基本生活费6000元,实际损失235,317.55元。为维护自身权益,汪先生自行提起笔迹鉴定,两次鉴定均确认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中“汪先生”签名非本人所签,他为此支付了鉴定费、诉讼费等多项费用。
面对如此困境,汪先生委托周科兵律师提起追偿权诉讼。周律师接手案件后,摒弃了单一的“冒名侵权”主张。因为在这类案件中,仅强调冒名登记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他结合离婚协议、股权内部约定与执行追偿法律关系,确定了核心诉讼策略。这一策略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为了让诉讼主张更有说服力,周律师全面整合了各类关键证据。他梳理了笔迹鉴定报告,这直接证明了汪先生签名的真实性问题;离婚协议明确了股权及相关义务的转移;工商档案记录了公司登记的情况;执行扣划流水清晰显示了汪先生的实际损失;生效裁判文书则确定了责任的承担。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汪先生的追偿主张。
然而,被告陶先生及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案件进入缺席审理阶段。这给诉讼程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周律师高效推进程序,保障了庭审顺利进行。他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使得案件能够快速取得生效判决。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汪先生虽因工商登记效力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但双方离婚协议已明确股权对应出资义务转移给陶先生,汪先生实际承担债务后,有权向陶先生追偿。法院判决陶先生向汪先生支付其被执行承担的责任款项235,317.55元,案件受理费也由陶先生承担绝大部分。
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情况,首先要冷静收集相关证据,如能证明签名非本人所签的鉴定报告、涉及股权的相关协议等。最重要的是,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精准定位诉讼思路,避免陷入无效主张的误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复杂的法律纠纷背后,专业的法律支持往往是当事人走出困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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