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侵犯肖像权的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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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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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括了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以及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1、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传媒侵犯肖像权的形式有哪些?

一、传媒侵犯肖像权的形式有哪些?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二、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我国的法律也是赋予了公民各项权利,其中就包括了肖像权,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他人出现了恶意使用他人的肖像权,并以此获利的话,就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那么被侵犯公民也有权利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可以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来索要一定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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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侵犯肖像权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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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1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包括营利型非法使用、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 拍他人的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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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害肖像权的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肖像权的形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1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 2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3 )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肖像,是指以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是人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未经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创制或不当利用他人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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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害肖像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肖像,是指以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是人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未经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创制或不当利用他人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净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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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涉及诈骗活动的量刑标准取决于案情、嫌疑人态度等因素,由当地司法机关判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分别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请遵守法律,切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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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侵犯肖像权表现形式是什么?
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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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媒传媒公司骗钱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不会有影响,不需要承担责任(若存在有效的服务期协议除外)。合法离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试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面宣传使用他人肖像会违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正面宣传使用他人肖像是否犯法
如果没有他人许可且用于商用是犯法的。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人不拥有肖像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它是一种专有权利。
1、正面宣传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取决于正面宣传是否是营利活动。
2、《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二、相关知识:
肖像权的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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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权一般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1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包括营利型非法使用、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 拍他人的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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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下呗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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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漫画侵犯肖像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肖像漫画侵犯肖像权,有以下几种情况:1、使用漫画形象。2、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3、赤裸裸的使用他人形象的行为,即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为自己做广告。4、使用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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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作品的与由于肖像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肖像人自己制作个人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于一个人,不会有太大冲突;而当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1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的承认,其价值在于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品的这一基本特性出发,可以认为,如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就应当推定其同意艺术家本人就该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卖等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分活动,应作出明确的禁止约定。2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制作肖像之初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之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如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所述,即肖像权人无明示禁止约定,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售等活动,但不得再转让他人使用。在实务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况: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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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肖像作品的与由于肖像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幅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两种权利,一是肖像人的肖像权,二是作品制作人的著作权。当肖像人自己制作个人肖像时,这两种权利归于一个人,不会有太大冲突;而当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时,这两种权利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两种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1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可资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的承认,其价值在于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品的这一基本特性出发,可以认为,如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就应当推定其同意艺术家本人就该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卖等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分活动,应作出明确的禁止约定。2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制作肖像之初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之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著作权人展览、复制、发表、出售的,肖像著作权人得行使其对作品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应以明示方式。如无明示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发表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所述,即肖像权人无明示禁止约定,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出售等活动,但不得再转让他人使用。在实务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况: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我因工作原因要准备一份文化传媒经营管理范本,但不清楚格式,请教一下,标准格式是什么,谢谢了。
[律师回复] 某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公出、休假、请假、薪
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聘、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可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
关于试用、实习生、新进员工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按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 甄选 第四条 本公司应聘人员须经考试或口试后方可任用,并依其学历、经历、技能及品德等核派工作,职位或者职称。 第五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1)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如未满16周岁的男女青年); 2) 经指定医院实施体格检查不合格的,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的; 3) 出具伪造之证件,证书的; 4)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 5) 有其它不适合录用情况的。 □ 报到 第六条 应聘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行政部通知录用人员报到。被录用人应按照通知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
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1) 有效身份证、暂住证(复印后退还) 2) 学历证明正本;大学本科及以上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后退还); 3) 工作证明复印件(失业证、原单位辞职证明、停薪留职证明等); 4) 职称证明复印件; 5) 最近三个月免冠正面一寸照片3张; 6) 劳动手册; 7) 近期体检报告; 8) 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 9) 其它经指定应缴之文件。 注:
1、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并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将立即被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2、每位员工必须到县、区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正式聘用。体检项目包括:五官常规检查、内科、外科、肝功能、乙肝五项等。体检完毕向公司提供体检医院出具鉴定意见的《体检报告》。
3、职工之住址、家庭状况(如结婚、离婚、生育、逝世等)、职称、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有所变动时,请员工于一个月内填写个人情况更申报表,交给人事行政部,以确保与员工有关的各顶权益。否则,公司根据员工提供的信息进行通知、告知等行为时,因该信息错误导致通知、告知无法送达员工的,视为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提交资料、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后再去相关部门完成以下手续: 1) 与试用部门负责人见面,确定办公位,接受工作安排;引领介绍公司各部门同事给新员工认识;由部门主管讲解部门的相关工作事项。(部门架构、人员配置及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表单;现阶段首要开展工作及任务;工作绩效评估方案。) 2) 到人事行政部领取考勤卡、员工手册、管理规章手册、通讯录;办理名片、工作证;并由人事行政部通知财务落实新员工的薪酬。 3) 到人事行政部领取办公用品,办理钥匙、电话或电脑配置事项。 4) 接受人事行政部安排的新员工入职培训。 □ 试用 第八条 试用期规定:业务部门3个月,其他部门员工2个月,特殊人才、主管和主管以上级别职务根据岗位职务及个人实际工作能力,由总经理审核后另行决定。 第九条
新进员工到职后试用期满前一周,由用人部门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员工。 第十条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感到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决定离开,员工可提出辞职,但必须递交书面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转正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间参加试用人员考核,填写转正评核表并交到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协同相关部门主管对新员工进行评核,根据具体情况给出提前转正、按期转正、延期转正或辞退的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表现特优者由该部门主管以书面形式呈报,经总经理核准后可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少于30天。 1)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要求,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停止试用时,可立即提前办 理考试,并签人事异动申请单,报请权限主管核定停止试用。 2)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
① 试用不合格者,另发给通知单。
② 调(升)职者,由人事部门办理异动作业。
③ 薪资变更者,由人事部门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 3) 如在试用期内请假,员工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 职处理。 4) 员工离职后,重新进入时,员工的司龄将从最近一次进入公司起计。 第十三条 员工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工作岗位,不得借故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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