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甲X公司在与宁波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陷入困境。公司虽完成工程施工,但宁波XX公司以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浙江甲X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竣工资料等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浙江甲X公司手中虽有合同等资料,但对于一些关键事实,如消防工程实际施工人、水电安装工程情况等,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在与宁波XX公司的对峙中处于明显的信息和证据劣势。
2019年,浙江甲X公司找到汪家道律师寻求帮助。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起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承办过350余件建筑工程相关案件,对建筑工程纠纷有着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处理经验。面对浙江甲X公司的困境,汪家道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各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他决定从梳理合同条款和收集相关证据入手。
第1天,汪家道律师完成委托手续后,立即对浙江甲X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标注出合同中关于付款周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及与消防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相关的内容。
第2天,汪家道律师联系了浙江甲X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人,包括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罗XX、张XX等,向他们了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并获取证人证言。
第3天,汪家道律师前往工程现场,实地查看工程情况,拍摄相关照片和视频,收集与工程施工和验收有关的证据。
第4天,汪家道律师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他决定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出发,证明宁波XX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和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行为,同时证明浙江甲X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
第5天,汪家道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并确认浙江甲X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6天至一审判决期间,汪家道律师积极参与庭审,在法庭上依据合同约定和收集到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宁波XX公司的主张。他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消防工程由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浙江甲X公司提供;宁波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工程于2018年1月25日已达竣工验收标准,宁波XX公司拖延至2018年8月28日才完成验收,应支付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等,浙江甲X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汪家道律师继续为浙江甲X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他对宁波XX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仔细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宁波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虽然本案已取得胜诉,但汪家道律师提醒浙江甲X公司,若宁波XX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浙江甲X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浙江甲X公司保留工期索赔的权利,若后续有新的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是由宁波XX公司原因造成,可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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