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这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开封市。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李X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便告知了杨X。杨X和李X为此在电话里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到了第二天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先是发生口头纠纷,接着就演变成了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先是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之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上诉人李X上诉称,自己驾车是要接走李X,并非撞人,而且是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其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还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侦查阶段,李X供述自己和杨X约定说事,并纠集李X等人帮忙打架,冲突发生后,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准备拉走李X,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显示,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拉李X,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但在卷证据没有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事发突然。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虽能认定李X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对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法院认为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所以李X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另外,法院也认定李X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已对这些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最终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相应刑期。
这起案件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如果不幸卷入类似纠纷,当事人要及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同时,一定要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可以从专业角度对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
在这起聚众斗殴案中,刘振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分析,成功为被告人李X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让李X未被认定持械,刑期大幅降低。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其中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她在处理此类复杂刑事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证据和法律适用,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深厚的法学功底,加上对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的态度,使她能够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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