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在完成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后,虽与对方完成结算,但工程款却迟迟未全额支付,多次催告也被以各种理由推脱。此时的原告处于维权的迷茫与无助中,不知道该如何才能要回自己应得的工程款。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时,迅速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梳理证据和明确法律关系,其维权策略也由此展开。
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收集到的《结算单》《欠条》以及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查实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进入庭审阶段,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案涉第三人则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面对这样的抗辩,罗心艳律师有着丰富的应对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她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质证与辩论。
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了有力的质证与辩论。首先,她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心艳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她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虽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罗心艳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庭审辩论,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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