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判决书不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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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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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若一方不能对自己子女行使探视权时,法院会进行强势执行。这在生活中相信会有很多离婚夫妻遇到此类情况,为减少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应当第一时间通过理性的方法进行解决问题。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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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纠纷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会引起法院对探望权纠纷案依法强制执行的问题。

1、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时,不能把子女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

果有关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拒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执行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外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概言之,对干涉探视权的救济包括蔑视法庭诉讼、强制执行探视权诉讼以及变更监护权诉讼。法院对于请求补偿或惩罚的要求大多不予支持,因为这是与子女的最大利益相矛盾的,惩罚与补偿不是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而成为对父母权利的补偿。这些规定无疑对我国有着借鉴意义。

3、国现阶段对探望权纠纷案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探视权怎么行使?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探视作了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抚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非抚养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的权利和对方协助的义务是相对应的。

综上所述,在父母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切以孩子的角度出发,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若是其中一方拒绝行使探视权时,父母另一方是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问题。当然,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理性处理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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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下来可以探视吗
人犯了罪,他的亲属会去探视,我们知道在宣判后判决书还没有发下来的时候,是不允许亲属去探视的,因为判决书没有下来说明该案件的判决还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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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没有抚养权的如何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在有关探视权的判决书中是如何表达探视权的?
[律师回复]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有关探视权的判决书中,是这样规定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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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因为某些原因离婚了 现在孩子归我 就孩子探视这个问题上我们一直存在纠纷 想问一下探视权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探视权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下面为你解答探视权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相关问题
原告沈某甲,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甲诉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西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顾及家庭环境的改变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虽协议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7个月依然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孩子也继续在原告所住辖区上幼儿园,被告每逢双休日、节假日都将孩子带回其住处生活,原告从未为难过被告,被告也从未对此生活方式有异议。
但2015年7月,被告借孩子上学前班之名将其转学,原告表示理解,并将孩子送还被告。
但此后至今,原告及其父母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均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
因协议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屡遭拒绝,最后被告明确答复不让原告见孩子。
原告希望法院能依法保障其探视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按照离婚协议配合原告实施对子女的探视权。
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
一、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的探视权,是原告自己违反约定,逼答辩人带走孩子。
原告为了照顾继子,对婚生子沈某乙不管不问,放弃探视权。
原被告离婚时曾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继续在黎明化工院周边完成幼儿至小学阶段教育,另外孩子同祖父母感情颇深,这样的约定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也满足了祖孙两代的舐犊情深。
但原告再婚后违反约定,催促答辩人将婚生子沈某乙带走,答辩人迫于无奈只好在2015年7月上旬将沈某乙带走。
原告连孩子生日都不来看望孩子,放弃探视权,不给抚养费,以各种理由推脱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二、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探视权,原告若真心为婚生子沈某乙着想,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马上进入学龄期的婚生子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
原告于2015年7月中旬行使探望权一次,原告探视结束将孩子送回答辩人处后,孩子情绪极不稳定。
鉴于此,答辩人告知原告探视方式改由就地探视,但此后原告再也没有以正常渠道探视过孩子,而是采用一些影响极端不好的方法诸如未经答辩人同意私自在幼儿园上课期间探视孩子,对孩子身心造成不利影响。
对孩子的感情体现在陪伴而不是空话套话上,原告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沈某乙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乙,现年6周岁。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
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其探望孩子,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探望沈某乙负有协助的义务。
原告要求每月探望沈某乙两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原告要求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由于沈某乙年纪尚幼,为避免因接送孩子不及时导致对孩子的监护出现空档期或影响孩子的学习,本院认为由原告至被告处接送孩子为宜,故本院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为:每个月的第
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
被告李某某主张原告沈某甲应将沈某乙接回到户籍所在地完成小学阶段教育,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宜处理,就此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应从有利于沈某乙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友好理智地协商,以避免或减轻因父母离婚而给孩子带来家庭破碎感。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沈某甲每月可探望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如下:每个月的第
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离婚后女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判决书里没写探视权
[律师回复]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互通书信、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视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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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下来如何探视孩子
在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应该按照判决书的规定探视孩子,判决书中一般都写清楚了探视孩子的方式跟时间。不过,如果对方在探视孩子的过程中有一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还是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依法中止对方的探望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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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朋友最近和她老公离婚了,孩子被她前夫带走了只能探视,想问一下:探视权判决书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探视权判决书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 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进行探望权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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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法院探视判决不执行会怎样?
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而另一方找各种理由拒绝,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说服教育无效,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直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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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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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判决书当中如何表达探视权?
探视权对于离婚家庭的孩子来说很重要,同时对于孩子父母的双方也是非常的重要的。我们国家对于探视权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对于探视权纠纷的案例其实发生的也有很多。探视权纠纷往往会有判决书,那么探视权纠纷判决书当中如何表达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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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和前妻离婚了,不让我看孩子,那探视权执行裁定书格式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以上是探视权执行裁定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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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亲天我们朋友被抓了,现在我想去看他,但是听说要写申请书清了有关。探视权执行异议裁定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探视权执行异议裁定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异……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异议人×××对……(写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写明:)并于×××年××月××日举行了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驳回×××的异议请求。
(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的,写明:)撤销/变更××××人民法院作出的(××××)……号……(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写明撤销或变更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怎样的,在离婚后对方就不要我探视孩子
[律师回复] 离婚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被执行人: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
A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 区人民
B20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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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后怎样探视?
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生效后监狱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通知书在从判决书生效起五日内从法院发出。家属收到判决书就可以去探望罪犯了。去监狱探视的时候应该带上家属的身份证,去了监狱以后,找到监狱当日的值班人员,按照要求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表明了自己的家属、亲友身份,自然就可以探视犯罪分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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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打算和我丈夫离婚,我们有一个孩子,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离婚判决书上必须规定探视权吗?
[律师回复]
一、探视权又叫探望权,是从属于抚养权的一种亲权,不因离婚而终止,反因离婚而突显。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首次对探视权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终止探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一并判决的法理基础。

二、要求子女直接抚养权未获支持一方,虽不能视为提起探视权请求而直接判决享有探视权,但法院可对探视权进行心要释明,由当事人协商为主,法院判决为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偏属义务性、物质性;探视权偏属权利性、精神性。在关于抚养权的判决中,应做到物质与精神并重,经过法院告知,当事人协商,最后由法院判决。这是一并判决的充分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就探视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条虽规定了探视权的救济途径,但现实中往往会产生许多问题。
(1)增加当事人诉累,占用司法资源;
(2)增加未直接抚养方自动履行抚养费的抵触情绪;
(3)增加抚养费的执行难度,被执行人经常提出探视权抗辩,延长执行时间。
(4)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无论是抚养费的执行,还是探视权的另行起诉,都将给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再次伤害。这是一并判决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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