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人,是个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还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检察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都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原告(公诉机关)主张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张某)对此也认可。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悟,愿意主动接受法律制裁,所以法律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张某也表明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张某的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对其从宽处理。这是因为认罪认罚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
第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公诉机关结合这些情况,认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张某也强调自己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犯错。法院最终认定,考虑到张某无犯罪前科,且犯罪性质为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确实较低,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第四,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
法院查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这体现了张某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张某也表示会继续遵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说明他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和悔罪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就像张某,如果他提前了解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的规定,就不会陷入这样的麻烦。其次,一旦涉嫌犯罪,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这样不仅可以争取从轻处罚,也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表现。最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这对量刑会有很大的帮助。
本案中,张某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最终因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加上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给予了张某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本科学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学基础,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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