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包头周赫律师代理的几起案件顺利办结,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这些案件涉及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考意义。
其中一起职工工伤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某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意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双方的分歧在于,意公司质疑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意公司认为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以此否定工伤事实。
接受委托后,包头周赫律师结合自身多年执业经验,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他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受伤照片及就医诊断等证据的连贯性和合理性,证明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意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此外,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保障了刘X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为同类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提供了参考。
另一起拆迁财物纠纷行政诉讼案,原告王X因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认为其高档衬衣被拆迁实施单位强行搬走并遗失,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定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某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王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争议焦点在于案件性质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包头周赫律师协助法庭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指出该事项系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援引法定程序规则,证明派出所程序合法。强调原告应通过正确的救济途径解决争议,而非刑事报案。积极应诉,维护复议决定的稳定性。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公安机关被不当卷入民事争议,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还有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包头周赫律师提出马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项目无实际经济损失、马X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准确把握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推进认罪认罚程序,精准援引法律申请不起诉。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清白之身。
在遇到工伤认定、拆迁纠纷、经济犯罪等类型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主动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会穷尽一切合法途径,用专业、勤勉和诚信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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