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该公司因投资上海某股份公司股票产生亏损,认为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于是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代理此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而被告则辩称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作用力较小,不应予以赔偿。接下来,看徐晓律师是如何应对这一复杂案件的。
徐晓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开展工作。本案是投资者诉上海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且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已经生效。徐晓律师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并依据生效的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为了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论证,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推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徐晓律师长期专注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他始终秉持“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将精力聚焦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细分领域。他潜心钻研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证券纠纷案件的裁判逻辑,熟练掌握办案全流程要点与核心技巧。在办案过程中,徐晓律师注重实务突破与创新,其代理的数知科技、暴风集团等案件被法院选定为示范案件,凭借专业能力获得胜诉,为后续投资者维权确立了清晰标准;参与办理的ST中安(600654)案件,更是开创了全国范围内追究资产评估机构连带责任的先河。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法院认定,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实施日为2015年X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月XX日。原告在上述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损失,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认为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该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为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提供了一个专业且成功的样本,也体现了他在该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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