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原告曾XX诉被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及彭X工商变更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中,出现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曾XX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
这起案件推进过程中,存在诸多阻碍。被告七星市监局辩称其对公司变更登记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予以许可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相关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公司变更等登记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所以被告认为自己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行政行为无过错。
而第三人某某寨公司及彭X也共同答辩称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材料进行了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时提交证据证明曾XX同意受让股权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面对这样的局面,何小艳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何小艳自200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要打破被告以形式审查免责的局面,关键在于证明变更登记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何小艳指导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多份证据。如企业工商档案,证明申请材料上原告签字均非本人所签,指印也非本人所捺,说明原告身份信息被冒用,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原告自2019年2月20日至今在家务农,结合原告仅有小学文化、生活拮据的情况,说明原告不具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条件;聊天记录等证明某某寨公司长期拖欠原告工资,变更登记发生后,彭X还向彭X请示支付原告工资,且原告得知被假冒签名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向实际控制人要求撤销遭拒。
在质证环节,第三人提交了2018年7月25日彭X与曾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称均系曾XX亲笔签名。但何小艳敏锐地指出,这些文件的形成时间与申请变更登记时间存在矛盾,按照第三人说法曾XX签名在前,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在后,公司却提供了假冒原告签名的材料,与常理严重不符。且股权转让协议上彭X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协议与被告工商登记档案中的材料不符,还存在新股东会成员错误、决议形成时间与出资时间矛盾等问题。
正是因为何小艳有多年处理各类案件的经验,才能在复杂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中,准确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点。她深刻理解工商登记相关法规,也熟知在类似案件中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因某某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且该变更登记不能反映原告曾XX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变更登记行为。
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这起案件留下的影响却值得深思。对于工商登记机关来说,如何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更好地防范虚假材料导致的登记错误,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也需要更加重视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避免类似的冒名登记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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