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进行抗辩。她指出,XX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而且,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在相关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还列明了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同时,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采购被诉侵权产品并附加劳务后,将建设工程成果交付给XX公司,再由XX公司转售给业主,此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权行为。但XX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明知该产品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多年,若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将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改判结果实际维持了XX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
王丹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同时,避免了XX公司因大规模拆除开关插座产品而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群体纠纷,维护了公司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包工包料工程中,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陷入商标侵权纠纷。一旦遭遇此类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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