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中,许青山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
20XX年,被告人赵X作为个体经营者,与他人合伙经营某火锅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了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X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店内厨师熊X按照赵X的安排,参与了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然而,他们的涉案行为于20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面对这样的指控,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本案为共同犯罪,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挖掘被告人的从轻情节。许青山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注意到赵X初犯、认罪认罚以及积极悔罪等情节,这些细节常人可能会忽略,但许青山律师凭借对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入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将这些情节作为辩护的重点。
在法庭上,许青山律师充分阐述了赵X和熊X的从轻情节。对于赵X,强调其初犯、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和主动缴纳罚金等情况;对于熊X,突出其从犯和自首的情节。他的辩护有理有据,最终打动了法官。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许青山律师提出的从轻情节,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许青山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责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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