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本案中,XX公司为闻XX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却未经过股东会决议。2016年执业且拥有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二审中紧紧抓住这一关键问题,准确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权益。
汪家道律师接案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自2006年开始法律服务工作的汪家道律师,承办过众多各类案件,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他注意到《债权债务确认书》《还款计划书》以及《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对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性。汪家道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张XX与闻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闻XX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
在二审过程中,汪家道律师与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2022年,在庭审中,闻XX上诉称自己不是XX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且公司担保行为无效。汪家道律师提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闻XX一直显示为XX公司股东,股权比例为20%,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从公司成立至注销,闻XX未提出异议,即便签名非本人所签,也可视为默认行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即便担保合同无效,因闻XX当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也有过错,应承担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考量闻XX是否为公司股东这一事实,汪家道律师补充理由称,公司清算时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张XX,清算程序违法,且股东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对未清理债权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闻XX作为股东不能逃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维持闻XX还款的一审判决,撤销闻XX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改判闻XX对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
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通过与法院的有效沟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张XX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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