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此可知,法定监护人有三种,法律规定的顺序,即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也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因此,按照这种顺序原则,如果前一顺序有人可以作为监护人,那么后一顺序的人一般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权一旦获得,就应对孩子负责,如果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未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其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获得生活监护权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法定监护,但是如果另一方对其子女有犯罪行为,比如暴力、虐待等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行为的,法院可以取消其监护权。
二、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是未成人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在没有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依规定顺延选择监护人,离婚是不会取消监护权的,只是离婚时一方如果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就成为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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