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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家暴离婚孩子判给谁
根据《民法典》(起施行)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解除而解除,父母双方均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在离婚的时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离婚夫妻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就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一般来说有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婚姻判决中将会被认定为过错方,属于《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过错情形,在离婚判决中通常会被法院认为有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且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要可以提供详细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无过错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机会会很大。
有家暴行为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例如:
1、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2、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4、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5、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
在遵循以上原则的情况下,面对年满10周岁的小孩,法院会单独进行问询,很大程度上会尊重孩子的意见。但是无论如何,法官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时候,其实还是会坚持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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