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涉案主体A公司经营不善,20XX年X月,法定代表人L某与PX等人商议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吸纳资金。截至20XX年X月,该公司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PX被指控非法获利20万余元。
PX最初能提供的证据有限,关键缺失于无法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20万余元获利中部分款项的性质。无锡陈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细致的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重点梳理PX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通过核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20万余元中,有5万元存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系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无锡陈军律师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包括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A公司已弥补部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PX系公司工作人员,主观恶性较小;公诉机关指控的20万余元违法获利中,5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针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可能质疑5万元款项的性质并非个人借贷。无锡陈军律师则结合案卷中的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进行回应,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为违法所得的理由,同时结合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重点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无锡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5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15万元。同时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无锡陈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先细致阅卷,厘清关键事实,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再围绕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构建辩护体系,以证据为支撑提出辩护意见;最后庭审中结合证据严谨论证,理性回应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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