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方可能会以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因素来否认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精准把握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抓住了从证据层面证明因果关系和精确核定损失的机会。
徐晓律师团队接案后,迅速开展行动。2006年就开始执业的徐晓,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团队接受魏XX委托后,立即梳理案件事实。徐晓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涉案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于是,团队重点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交易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因素对损失的影响程度”以及“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等核心争议点,制定了详尽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徐晓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20XX年X月X日,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魏XX完整股票交易记录作为定损依据的请求。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考虑其必要性。徐晓律师随即补充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完整的交易记录对于准确核定投资者损失至关重要,是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证据。最终,法院同意调取该记录。
之后,徐晓律师又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金融研究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魏XX的投资损失进行量化核定。法院起初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存在疑虑,认为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徐晓律师再次提交补充意见,说明专业金融机构通过多因子模型、事件分析法等专业金融模型,能够精确区分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损失与因市场系统性风险、公司其他经营事件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为公正判决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引入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是合理且必要的。最终,法院同意了该申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安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购标的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头部XX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确认魏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的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适用“推定信赖”原则。同时,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认定魏XX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3,786.22元。最终判决安公司赔偿魏XX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并购标的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头部XX在安公司赔偿义务的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安公司赔偿义务的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徐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有力地维护了投资者魏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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