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跨区域、大规模、长期经营的流动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为有限,仅能证明自己到案和退赃的情况,缺失能证明自首、立功等关键情节的证据。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他申请调取当事人到案的相关记录,以证明其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查证当事人举报他人犯罪的真实性,固定立功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曾律师围绕四大核心情节展开辩护: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当事人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适用从宽制度;当事人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
对方质证时认为,当事人虽然主动到案,但可能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不构成自首;举报他人犯罪可能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刑罚,不能认定立功。曾律师回应称,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重要情节,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举报他人犯罪是在审理期间主动进行的,且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应当认定立功。
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全面梳理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等;重点核查能证明关键情节的证据,如自首、立功等;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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