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场生命权纠纷案尘埃落定后,三原告的生活有了些许慰藉。他们的亲属因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这场诉讼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最终,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张居宽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上千件。他毕业于南京大学,这样的教育背景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早年他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这段经历让他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形成了开阔的思路和务实的作风。
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积极应对。凭借他在企业日常法务中积累的知识,特别是在合同法领域的独到见解,仔细审查各方提交的《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他深知这类案件中,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是关键。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张居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素养。他还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这种专业身份使他在处理涉及税务的法律问题时游刃有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居宽代理。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他凭借对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的精通,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多年来,张居宽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他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即便有了这些荣誉,他依然保持着对每个案件的认真态度。他深刻理解法律规则,明白在复杂的人性和利益面前,要坚守职业边界。在他看来,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律的一次实践,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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