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系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某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公司虽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公安机关仍以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法律层面看,民事上虽涉及公司补缴税款等经济方面的处理,但核心的刑事问题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苗均律师通过精准审查追诉时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协助检察机关查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强奸罪刑事案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刘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后主动到案、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这里的刑事风险不言而喻,而民事方面可能涉及对被害人的赔偿等问题。苗均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认可指控罪名,同时提出被告人系“可能知道”对方年龄、存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法院最终综合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例里,公诉机关指控刘某、黄某、苗某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此案刑事上涉及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等问题,而民事上可能涉及赃款的退还等。苗均律师担任刘某的二审辩护人,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主张一审量刑偏重,应结合新司法解释降低量刑幅度。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并综合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罚金等情节依法改判。
苗均律师是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四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包头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刑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余件,专精于电诈犯罪类案件。他处理这些交叉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断主次关系。如虚开发票案中,追诉时效成为关键因素,律师便围绕此展开精准审查;强奸罪案例中,从轻情节是重点,律师就全面梳理并提出相应辩护意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例中,新司法解释的适用和量刑问题是核心,律师则重点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辩护。
处理此类交叉案件的核心方法于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判断主次关系,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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