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票据纠纷案中,原告XX阳隆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XX公司,票据金额345592.21元,到期日为2021年X月XX日。原告于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却被拒付,理由是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无奈之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赵月亮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精准梳理票据背书链条,有效证明了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在诉讼请求方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票据利益345592.21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45592.21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XX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但赵月亮律师准确适用票据法关于提示付款及利息起算的规定,推动法院进行公正审理。法院认定涉案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利息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2021年X月XX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这符合票据法关于承兑人应于提示付款日足额付款的规定。
赵月亮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办案能力。他不仅熟悉票据法相关规定,还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通过扎实的证据和准确的法律适用,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体现了赵月亮律师在票据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他在宿迁地区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在宿迁地区,像赵月亮律师这样专注于法律事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并不多见。他的执业理念是专注、专业、高效,始终以法律为基石,以证据为核心,以胜诉为目标,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可靠、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相信在赵月亮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守护公平正义,捍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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