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A、被告B未经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十余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依据相关法律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实刑及高额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非法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销售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和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较为严峻。涉案金额较大,远超刑事立案标准,按照法定刑区间,被告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被告在前期缺乏能证明自身可从轻处罚的证据,比如积极补救、取得谅解等方面的证据缺失。
孟翔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抗辩策略。首先,在事实层面,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指导其稳定供述、如实交代案情,协助当事人向被害单位进行大额赔偿并取得正式谅解书,固定了从轻处罚的关键证据。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严格对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自首/坦白认定、主从犯地位、悔罪表现、社区影响等关键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专业、完整的辩护意见,证明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在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双方展开了关键交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应判处实刑。孟翔律师则强调当事人无犯罪前科、积极补救、自愿认罪等可宽宥情节。孟律师指出,被告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案情,并且全额退赔,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孟翔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综合考量自首、坦白、全额退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对被告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B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人均未被实际收监执行,实现了“实刑变缓刑”的关键辩护成果。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及时介入案件,固定从轻处罚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条件;二是精准论证量刑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证明当事人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三是积极与公诉机关和法院沟通,强调当事人的可宽宥情节,争取最优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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