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全面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文旅公司支付委托人审计费52704元。这一结果看似水到渠成,背后却有着复杂的法律博弈。
蒋顺花律师接受某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后,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委托人是否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是否成立。首先,梳理核心证据成为推动案件胜诉的关键步骤。要确认委托人是否履约,通常需要经历过大量合同类纠纷案件的全程推演。蒋顺花自2012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不乏建设工程等合同类纠纷。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能全面核查《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她确认委托人在2022年4月出具审计报告并交付文旅公司,且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报告;2023年3月重新开具金额准确的52704元发票,形成了完整的履约证据链。
文旅公司提出了三项抗辩理由,蒋顺花律师需针对性地进行反驳。对于“委托人逾期交付报告有权解除合同”这一抗辩,一般律师可能会陷入合同逾期交付的常规争论中,但蒋顺花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类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敏锐地指出委托人虽逾期12日交付报告,但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报告且未在法定期间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这一观点的提出,需要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有深入理解和运用能力。蒋顺花作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是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重大案事件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这种专业职务赋予了她更广阔的法律视野和更深入的法律研究能力,使她能够精准地运用法律依据进行反驳。
对于“未收到催款通知”的抗辩,蒋顺花律师指出委托人交付报告及发票的行为本身具有催款性质,文旅公司以未收单独催款通知拒付无依据。这一观点的背后,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性质的准确判断,也是她丰富办案经验的体现。而对于“不支持利息”的抗辩,虽然利息主张因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未获支持,但不影响核心审计费的支付义务。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明确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全面履行审计及交付义务,文旅公司实际使用报告却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她的庭审表现,不仅基于扎实的证据梳理和针对性的抗辩逻辑,更得益于她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
案件虽已判决,但留下的痕迹仍在。某文旅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审计费,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而蒋顺花律师在案件中所展现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也将在法律行业中留下印记,激励着更多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案件时追求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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