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关键程序要点。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已公示为由拒赔残疾赔偿金,若保险公司能证明已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限制性条款将产生效力。2025年执业的尹杰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抓住这一关键机会,在二审中围绕此展开严谨抗辩。
尹杰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作为一名执业不久但已承办百余件案件的律师,尹杰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方面有着自己的一套方法。他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以及相关的司法鉴定报告。
一审胜诉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适用伤残标准错误、赔偿计算方式不当。2024年11月5日,尹杰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代理意见,请求维持原判,指出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举证证明就伤残评定标准等限制性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11月10日,二审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尹杰律师于当日补充理由,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11月15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一审采信合法司法鉴定意见、按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意外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津贴等共计二十余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尹杰律师精准适用保险法与民法典规定,成功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使限制性条款无效。在两种评残标准争议中,依法支持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赔偿奠定了基础。面对保险公司专业上诉,尹杰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二审全面采纳,实现了“一审胜诉、二审维持”的理想结果,为驾乘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胜诉路径,切实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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