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应该怎么说可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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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时应当坦白认罪、实事求是,同时在宣判之后进行执行期间应当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会有减刑的可能性。根据刑法的规定,当事人若是想要减轻自己的徒刑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同时在非法定的程序中是不可获得减刑的。

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应该怎么说可减刑?

一、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应该怎么说可以减刑?

1、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

2、另外被宣判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4、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什么是醉驾驾驶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醉驾驾驶行为的判定中,当事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使用不文明的方式进行抵抗,否则将会加重罪行。同时,想要减轻罪行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反思和改过。当然在减刑的处理中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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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做笔录说了假话能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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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已经醉驾了,问一下大家关于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需要怎么处理的呢?大家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储存
储存环节的审查虽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但不能立即送检时有发生,即便3日送检也需储存,更何况重新鉴定的情形时有发生,重新鉴定时作为鉴材的血液的储存则更值得关注。笔者认为,储存环节可分为原始储存盒中转储存进行分析。一是原始储存,即医护人员用抽血管抽取犯罪嫌疑人血液后存储于抽血管,从空间上讲它是血液从人体转至抽血管。此过程中,要注重抽血管的编号等特征,有时该抽血的过程会有记录仪全程同步摄像,此时可以给储存血液的“抽血管”进行“特写”,尤其是清晰得显示抽血管编号,以便在送检及检验报告书中记录时能够清晰的确认鉴材是否具有同一性。二是中转储存,即医护人员抽取血液后,将该血液放置于血液的特定存放地点,或交给办案部门或人员并由其存放于办案部门自己的血液存储地点储存,以备送检。该储存的特点:
(1)储存时间可能相对稍长。比如,原始提取储存了两管血液,一个抽血管中的血液送检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此时将第二管血液另行送检,这时该血液可能已经存放几十天。因此,长时间存放的鉴材有无收到污染等情形是审查的重点。这时可以通过检验报告中检验过程部分有无“物理检验”的说明,比如有些检验报告在检验过程部分首先叙明物理检验情况,并大致类似表述为“物理检验:拆开信封后,观察检验材料,血液保存良好,体积约××,试管或血液编号××,密封完好。”)。
(2)储存地点是否规范符合标准。很多时候,医护人员抽取血液完成原始储存后都会将该存有血液的抽血管交给办案部门(比如高速交警等)自己存储,那么办案部门是否具有专门放置该血液的地点?该地点空间是否符合血液存储的标准要求?这些均是审查的重点,可以通过审查办案部门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合格验收、是否局部保存条件等。在原始储存转为中转储存过程中,有一关键点需要注意,即医护人员将存有血液的抽血管交给执法人员(交警等)时,应当有类似登记表等的材料,内容涉及当事人姓名、抽血的时间、地点、医护人员对盛装样本的名称的说明及签字、被抽血人签字、通知家属的情形等等。类似材料的作用,主要是将鉴材的来源、去向说明清楚,保证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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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可以减刑吗?
醉驾第二次去做笔录坦白认罪就可以减刑,同时在宣判之后进行执行期间应当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会有减刑的可能性。根据刑法的规定,当事人若是想要减轻自己的徒刑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同时在非法定的程序中是不可获得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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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第一次讯问笔录都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一次讯问笔录都有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顾之忧4小时以内进行
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证实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性文书。其记录内容与方法如下:
1、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人姓名。
2、讯问情况。主要应记明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被告人的主要社会经历(个人简历)等。
第二次以后的讯问笔录(除系统口供笔录),以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可以不问不记。
2)查问证实被拘捕人是否应该被拘捕。上述内容问清记明以后,接着问:“今天你是因为什么问题,怎么到公安机关来的?”讯问被拘留、逮捕的人,可以问: “你是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问题被拘留(或逮捕)的?”记录人员必须把这一个问题和被告人的答应按原话记下来。这样做,一来是为了避免指供,二来是为了执行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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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明显地狡辩、抵赖,记录人员也应如实记录下来,而且扼要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攻心的话,不能只记“教育”、“讲政策”等字样。此外,还应在有关部分注明被告人答话时喜怒哀乐等反常的感情表现。
4)本笔录最后的两个问答,一般应是这样的内容,问:“你上面交代的是不是事实?”“你把笔录念一遍(或我把笔录念给你听),记的与你说的相符吗?写下你的意见。”接着记下答话。
3、被讯问人的意见与有关人员签名(见第四节《询问笔录》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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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两周后才做笔录,笔录应该怎么说
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醉驾判决之前,在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会传唤醉驾当事人去做笔录。笔录是审判的重要证据,会客观详实地记录下醉驾当事人醉驾的全过程以及造成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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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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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第二次笔录应该说些什么?
醉驾第二次笔录应该说些当时的一些具体的情况,还有就是有利于自己的一些具体的情节,比如说干脆之后自己就立即采取了一些自首以及坦白认罪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这样的一种说明的话,是可以帮助到自己来完成相关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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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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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笔录应怎么说,可以减刑吗?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你喝了酒的情况下被查到了的话,肯定是先要你做笔录,为什么要喝酒开车,陈述事情的前因后果,那如果如实说了会不会有轻判的可能性呢,那就来了解一下醉驾笔录应怎么说,可以减刑吗?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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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们老家有个不学无术的小孩子,今年才上小学六年级,从小就偷鸡摸狗的,前两天他在一家超市偷东西,被抓进了局子,因为是第一次被抓,他要写盗窃罪第一次会见笔录,他家人很慌,他也才小学,不会写那个,请问有知道怎么写的吗
[律师回复] 侦查阶段第1次
  会见时间: 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记录人: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
  
1、我们是x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xxx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答: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
  答: ____ _
  
2、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
  答:__
  
四、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法律手续情况
  
1、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
  
2、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
五、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一)在侦查阶段,嫌疑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有: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
8、30、31条)
  
5、除自行辩护外,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8、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是否有犯罪情节,可做有罪的陈述或者无罪的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9、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36条)
  1
1、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1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因为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和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
  以上权利义务听清了吗?
  答:
  
(二)现在我们详细向你阐述和说明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关于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何对待自己口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第
一,请你务必在每一次做完笔录后看清楚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绝对不能马虎行事,比如没看完就签字,没看清楚就签字,认为意思差不多就签字;第
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不准确或不完整你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你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也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第
三,每次提讯应当清楚(你也有权知道)侦查人员的姓名、提讯时间、提讯地点、讯问的主要内容、你是否做了无罪辩解,一共做了几次笔录。这些你可以做个简单的记录,并签字盖手印,以便将来作为证据。同时在我们每次来会见你的时候将讯问次数,讯问内容等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会记录到会见笔录中,请你务必记住以上我们强调的三点内容。
  
2、关于如实供述的义务(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问题)
  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要如实,你不知道的事情或记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说明你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这都不影响你的定罪量刑。
  
3、关于扣押清单签名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收集涉及本案的物证的时候,请注意几点:第
一,侦查人员搜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并制作搜查笔录,在搜查笔录上应当有见证人,并要有你签字;第
二,对扣押的物品,你应当对物品数量、状态看清楚后才签字确认;第
三、对扣押物品的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你要认真听,若对鉴定结论不服你有权提出重新鉴定。
  
4、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
  
①有无被刑讯逼供?
  答:
  
②若你认为被刑讯逼供,我们给予几点建议,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
一、记下刑讯逼供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是否录像及录像的情形,强迫你做了什么事情,你供述的哪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将上述情况用笔书写下来并签字按手印,并尽可能多写几份。
  第
二、在被刑讯逼供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官或管教反映,若有伤情请立即将伤情告诉检察官、管教,也可以将此情况写成材料由一起关押的室友签字证明。
  第
三、每次在我们会见时,将详细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代为申诉和控告。
  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5、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收到?
  答:
  
六、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向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以及办案期间的相关规定。(详细说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七、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性规定
  
1、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根据《刑法》 条规定,
  (讲解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及量刑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2、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详细说明自首的构成要件)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3、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详细说明立功的规定)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八、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1、现在请你把案件的经过向我陈述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做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可以客观陈述事实。
  答:__ ____ __ _ _ __ _ _ _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你现在在看守所里面情况如何,有无被殴打?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用?
  答:
  
2、你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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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对家人是否有什么要问候的或交代的?
  答:
  
4、今天的会见律师对你是否有威胁、引诱?你所说的与事实是否相符?
  答:
  
5、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是否认真的给你讲解了相关法律问题,并耐心的听取了你的意见,你对今天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否满意?
  答:
  
6、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们将读给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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