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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老人为了避免因为遗产继承权的问题而引起家庭矛盾会立下遗嘱,但是有时继承人会放弃遗产的继承权,而且还在公证处公证了,但是事后又反悔了,那么遗产弃权公证后能反悔吗?
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放弃了遗产继承的机会,并且已经公证了,是不可以反悔的。
按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遗产公证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觉得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有问题,或者说当事人认为公证处考虑的问题不够客观,不够全面,没有照顾到自己的感受,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书的要求。在合理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的途径可以废除掉之前的公证书。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时,对所有的事实已经知情了,并且同意公证书上的内容,那么这时的公证书就是有效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仅仅是想要撤销公证书的行为,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大家需要多加注意。
但是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在公证途中,公证书还没有办理下来之前反悔的,就可以撤回公证申请。在遗产还没有分割之前反悔的,这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撤销公证书。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那么就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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