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改姓的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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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婚生子女改姓的程序与婚生子女改姓一样,如果没上户口,改姓是没有意义,到上户口的时候直接改就行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非婚生子女改姓的程序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改姓的程序有哪些

跟婚生子女改姓一样,如果没上户口,改姓是没有意义,到上户口的时候直接改就行了。

一、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以上规定适用于婚生子及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同等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面对我方充分的证据,被告方不得不认可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但对抚养费的数额仍坚持每月1500元。

经双方举证质证,激烈辩论,最终法院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孩子目前的实际开销,以及今后入读双语学校的实际需要,也确认按月支付抚养费对被告来说更为合理,最终判决被告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500元,支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法院没有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我方虽然有思想准备,但仍觉得这是立法的缺憾。本案中,被告身为外籍人士,生活及工作流动性极强,如有证据证明他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从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来说,应该可以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一旦被告离开中国,不再履行中国的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根本无从知道被告人在哪里,在哪个国家,更不可能再去被告所在地国家诉诸法律,孩子的权益保障完全取决于被告的诚信和道德,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无论是对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是对孩子来说,都是不公平的。立法应当考虑如何保护这一少数人群的权益保障。

对于当事人来说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权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即使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对于具体的改名,自己还是应该按照有关的程序进行,这样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自己应该多加了解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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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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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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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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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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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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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程序与特别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诉程序与特别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非诉程序与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今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非讼程序就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类别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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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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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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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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