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盐城XX公司以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且对原告主张的多项费用不予认可。2016年执业且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了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这一关键机会,为原告维权。
2022年,汪家道律师接受浙江甲X公司委托后,立即展开行动。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的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他仔细查阅了全部合同及相关工程资料,发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完成部分工程后因被告工程前期手续问题暂停施工,复工后又因被告资金困难再次停工。2022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被告未予回复。汪家道律师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022年11月16日,案件立案后,汪家道律师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材料调价补差、可得利益损失以及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不应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针对被告的答辩,汪家道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工程款支付问题,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经双方结算且项目检测合格,被告应承担支付责任。关于材料调价补差,双方已达成《会议纪要》,被告应按约定补偿。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以尚未完成工程量价款为基数按5%利润主张,不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限度。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塔吊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并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他与法院积极沟通,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最终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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