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正杨律师在江苏南京执业,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涉外法律顾问、民商、刑事领域,尤其专精于公司民商案件。此次他接手的是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成女士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成女士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成女士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
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成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十分有限,对于父母财产的具体收支情况并不清楚。关键证据的缺失,让她在这场纠纷中处于劣势。
徐正杨律师介入后,首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成为了关键证据。被告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称各项支出均为合理。徐正杨律师逐项核查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高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明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女士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资金流向,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明确取款总额;二是逐项质证支出合理性,对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进行细致审查,剔除不合理部分;三是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财产,为遗产分割提供清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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