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原告漆某以被告酒水添加XX叶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时,被告xx酒业经销站和xx公司陷入了被动局面。他们面对原告的诉求,缺乏专业的法律应对方法,处于信息劣势和无助状态。此时,肖康律师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开始介入此案。肖康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凭借其敏锐的法律洞察力,迅速注意到案件中存在的多重有利抗辩因素,这成为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发现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食品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了完整的生产许可信息,这是一个重要的有利因素。同时,被告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以及印刷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配料表中“XX叶”系“XX”的印刷错误,这些都为他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持。
肖康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观点构建了答辩策略。首先,他提交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酒水包装配料中的“XX叶”系印刷失误,应为“XX”,而XX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在配制酒中添加。这一观点直接针对原告认为添加XX叶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主张进行反驳。其次,肖康律师提交贵州xx检测有限公司、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案涉酒水在酒精度、甲醇、铅、总黄酮等指标上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这有力地证明了产品本身的安全性。
在法律适用方面,肖康律师指出依据卫法监发[20XX]5X号通知,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并非绝对禁止使用,只是有严格适用范围。他认为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系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同时,肖康律师通过检索发现,原告漆X在本案之外频繁参与类似产品责任诉讼,对产品标准认知远超普通消费者。其在购买前已通过商品快照知晓产品标注“XX叶”,仍主动购买,主观上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主张十倍赔偿具有投机性质。
庭审中,肖康律师逐一质证原告证据。他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亦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肖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许多类似的证据问题,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地抓住了原告证据的漏洞,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最终,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清晰完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一般标准。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非完全禁止添加,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产品可能存在标注瑕疵,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原告在购买前对产品标注含有XX叶有合理预期,仍主动购买,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从严掌握。法院判决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漆X货款5312.4元,驳回原告漆X的其他诉讼请求(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46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30.46元。肖康律师通过合理的策略和专业的辩护,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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