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国权律师在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自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为吴先生和黎女士,原告是陈女士。案件的争议焦点颇多,包括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借款本金数额、借款用途、利息计算以及黎女士是否需承担责任等。
起初,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并提交了转账记录来证明借款给付情况。但吴先生虽确认借款协议书的借款事实,却对陈女士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不予认可。而且,陈女士主张有现金交付却无证据证明。黎女士提交了离婚证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且借款所涉房屋为吴先生父母出资建造,建造时间早于借款时间,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未收取借款。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针对这些证据展开了一系列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转账记录,分析转账时间、金额与借款协议的对应关系。对于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整理和固定,以证明借款与她无关。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女士主张借款本金为数十万元,但律师通过对转账记录的分析,指出年月以后给付款项在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给付,数额远超借款协议,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实际交付数额应依据转账记录确定,且陈女士主张的现金交付无证据支持。对于陈女士主张的年月以后给付款项为借款给付,律师从时间、房屋估值、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指出该款项性质与黄圃镇某房屋的对价接近,并非民间借贷,且因涉及违法建筑,款项往来不受法律保护。
陈女士认为黎女士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律师提交的证据表明借款发生在黎女士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未签名也未收款,抗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部分款项及相应利息,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以证据记载为准、结合交易习惯分析证据、多方面考量证据关联性等方法论。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还原案件真相,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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