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因经营生意不善欠下债务,为贷款将名下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他人,不料该卡关联多起电信诈骗案,涉及金额较大,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X面临着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困境,对自己的未来感到迷茫和无助。
XXXX年,王X及其家属心急如焚地找到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的唐观红律师。唐观红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刑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百件,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面对王X的情况,唐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明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犯罪是关键,于是决定从多个方面展开调查和辩护。
距离案件开庭还剩20天。
第1天,唐律师办理好委托手续后,立即仔细研读了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标记出其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和对王X有利的信息。
第2天,唐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王X,与他深入交流案件细节,了解他当时提供银行卡的真实想法和具体过程,王X坚称自己是为了贷款才这么做,并不明知他人用于犯罪。
第3-5天,唐律师针对王X的说法进行外围调查。她联系了王X提到的保险公司朋友代某,询问推荐中介的具体情况;同时找到王X的妻子及相关银行工作人员,获取他们曾告知王X银行卡不能出租的相关证明,试图证明王X主观上并非明知他人犯罪。
第6-10天,唐律师收集王X自首的相关证据。通过与办案民警沟通,获取民警电话联系王X以及王X配合调查的详细记录,以充分证明王X具有自首情节。
第11-15天,唐律师整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和材料,撰写详细的辩护词。她从王X的主观意图、自首情节、初犯以及认罪认罚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强调王X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16-19天,唐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希望公诉机关能重新考虑量刑建议。
第20天,庭审当天,唐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提出王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是为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是被骗的;同时强调王X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虽称是为贷款提供银行卡,但无实际申请贷款行为,且明知自己有债务无法正常贷款,结合其妻子及银行工作人员的告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明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过,法院认可王X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虽然此次判决未采纳律师适用缓刑的意见,但唐律师在整个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并且为后续可能的上诉保留了权利。如果王X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律师也将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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