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背景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途中因车辆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车辆翻下路基,各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各某某无责任。事故后,各某某先后在尉犁县人民医院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是各某某的雇主,路某某已支付部分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协商无果。各某某委托刘晟律师团队起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损失数额认定: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等完整证据链,明确各项损失计算依据。法院根据证据和当地标准核算损失。
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一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适用”。律师团队认可原告为车上人员不适用三者险,但主张在“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范围内足额赔付。法院支持了该主张。
侵权赔偿责任及比例:被告二、三是否承担责任及比例有争议。律师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路某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路某银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路某某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驳回对路某银的诉讼请求。
“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被告二提出“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抗辩。律师指出乘车行为是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的附属行为,不属于“无偿搭乘”;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法院驳回被告二的免责抗辩。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最终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买卖合同纠纷:锁定货款与利息
交易背景
2019-2021年,喀什某某公司与被告中某某公司及其明某某公司存在多笔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形成“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的交易习惯。2021年3月8日,原告向明某某公司承建项目供应钢筋,结算金额140107元,发票已被被告抵扣,但被告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刘晟律师起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诉讼时效: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原告自2020年至2022年1月持续催款,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三年期限。法院支持了该观点。
欠付货款及金额:律师提交供货签收结算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佐证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按交易习惯支付货款。法院认定被告欠付货款事实。
利息主张:律师结合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LPR标准,论证利息计算依据。法院支持合理部分利息诉求。
保全费、保险费承担:律师明确保全费系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保全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明某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0107元、利息17096.49元(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9月5日)、保全费1273元;以140107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支付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明某某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给付义务的,由被告中某某公司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最终为委托人追回款项共计158476.49元。
法律建议
在交通事故中,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做准备。同时,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在买卖合同中,长期合作双方要注意梳理交易习惯,规范留存供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债权人要持续主张权利,留存催款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经过。
这两起案件,一起成功厘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为委托人追回了合理损失;另一起精准锁定了欠付货款的事实,保障了委托人的债权权益。刘晟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拥有工学与法学交叉学科背景,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让他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这两起复杂案件时,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最终为委托人赢得了满意的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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