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珠海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9,187.5元,被告XXXX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166,175.6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举证依据包括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协议、部分施工图纸、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单、工程材料采购凭证、发票、中国XX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认为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相应工程款。
被告方初始面临困境,XXXX公司虽确认尚欠166,175.6元工程款,但认为应支付给XX公司,不能直接付给原告。且原告与XX公司的转包情况,XXXX公司称并不知晓且未同意,这使得被告在证据上存在缺口,难以证明原告与XX公司转包行为的合法性及自身无需直接向原告付款的主张。
邓德锴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的第一期尾款92,200元,律师依据原告与XX公司的约定,认为应由XX公司在收到XXXX公司工程款后向原告支付;对于剩余进度款166,175.6元,律师认为XXXX公司应在欠付被告XX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认为部分款项不应计算逾期利息。
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工程进度表的质证。原告提交工程进度表证明已完工进度款为166,175.6元,被告XXXX公司对该进度表的三性无异议,但称不知道孔XX是原告员工。律师则强调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部分观点。判决被告珠海市XX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XXXX公司在126,987.5元范围内对未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合同约定,依据合同条款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如本案中根据原告与XX公司、XX公司与XXXX公司的合同约定来判断付款责任;二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如本案中对工程进度表相关人员身份的质疑;三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被告的责任范围,避免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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