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准确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等关键时间节点,是确定投资者损失与赔偿的重要程序关键点。这些时间节点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损失计算的准确性和赔偿责任的划分。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节点,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原告林X是一名普通个人投资者,被告某集团是一家上市公司。2017年3月21日,某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2月9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被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存在虚假记载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林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该集团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之后,产生投资损失,遂委托徐晓律师提起诉讼。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行动。2006年执业至今的徐晓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带领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首先是事实与证据分析,详细调取原告账户交易记录,固定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整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
在法律适用研究方面,徐晓律师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并参考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判决(余某某诉某集团案),强化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徐晓律师积极推动案件进展。庭审前,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按照法定标准认定关键时间节点和计算损失。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和法律适用。徐晓律师补充理由,指出平行案件已对相关时间节点作出认定,且本案事实与平行案件相似,应参照适用。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意见,认定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
在损失计算上,徐晓律师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扣除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合计买入30300股,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130593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总损失130762.77元。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采纳平行案件对关键时间节点的认定;原告损失计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最终判决被告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9228.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为后续同类平行案件提供了有力参考,也充分体现了徐晓律师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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