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摔到坑里受伤。
双方诉求和理由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颜XX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自己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自己代付工资和医疗费是无奈之举,不能认定与颜XX存在劳动关系。且一审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比如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等。
颜XX则辩称一审判决正确,XX公司的XX与李XX在2024年10月2X日左右要求工人为XX公司干活,此时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有《分包合同》、聊天记录、工资结算表、银行回单等。聊天记录显示XX公司员工虽发布施工进程及要求,但未直接管理每个人员施工内容。XX公司称不清楚颜XX进入工地方式,颜XX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自己不掌握。XX公司工作人员曾催促XX公司工期,但未书面或其他方式要求其退场,XX公司也未明确反对施工内容调整。颜XX受伤后,XX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和工资。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为劳动关系成立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颜XX在XX公司承包项目工作,受其员工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其垫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XX公司虽主张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件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各方一定要明确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能证明自己工作情况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在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这起案件中,最终确认了颜XX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保障了颜XX的合法权益。李岩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他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正是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这起案件中准确把握关键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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