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卷入一起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的特大诈骗案。2015-2016年,在北京市顺义区拆迁村环境整治工程第二标段施工时,郝某通过李某指使代某等人,用虚开渣土清运监理单、虚报工程量等手段,骗取国家环境整治工程款400余万元,代某参与诈骗数额虽不足10万元,但还是在2021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后来虽经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2年3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他仍然面临着实刑风险。
就在代某和家人焦头烂额的时候,朋友给他们推荐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说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承办过近600件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处理经济犯罪类案件。周文达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展开了一系列的辩护工作。
首先,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代某,详细了解了案情。他发现代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而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于是,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详细说明了代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涉案金额较小、系从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家庭需要照顾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2022年3月23日将代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他重获了人身自由。
接着,周律师开始全面阅卷,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的证据变化进行了细致分析,找到了辩护的突破口。他明确了代某的从犯地位,指出代某是受郝某、李某指使参与犯罪,只负责具体执行工作,没有参与犯意提起和犯罪所得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代某参与诈骗数额不足10万元,远低于主犯的400余万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成立自首情节;代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代某还是初犯、偶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
然后,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了代某作为从犯依法应当从宽处理,涉案数额较小,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认罪认罚也可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代某完全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最后,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阐述代某的各项从宽情节及其真诚悔罪态度,恳请检察机关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他特别强调,代某作为从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低于主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他回归社会、照顾家庭。
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不起诉。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一定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如果是从犯,要明确自己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同时,认罪认罚也是可以从宽处理的,要真诚悔罪,积极争取被害人或相关部门的谅解。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面临看似棘手的刑事案件,只要找准辩护方向,积极争取合法权益,也能有转机。本文案例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周文达律师提供素材,这位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总是能在复杂的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辩护思路,为当事人找到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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