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并驳回谭X全部诉讼请求,谭X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静,凭借多年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敏锐抓住资金来源这一关键,在二审中为四被上诉人进行有力辩护。
杨静接案后,立即对一审卷宗进行了细致查阅。2020年执业至今,杨静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注意到谭X与孙X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资金方”,这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二审诉讼期间,谭X提交了王X的银行交易明细表和社保系统截图,试图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合法。杨静在质证时,针对谭X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王X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杨静指出王X的银行账号仅是谭X借用于转账的账号,无法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且银行流水显示有曾X的收款记录,曾X作为某公司财务向叶X等转账,印证案涉款项并非谭X的自有资金;对于社保系统截图,杨静认为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2024年X月X日,杨静向合议庭提出,谭X关于“资金方”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且其对案涉款项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谭X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议庭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谭X提交的证据。杨静随即补充理由,强调聊天记录中在借款前就出现“资金方”字眼,足以说明谭X并非用自有资金出借。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分析谭X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维持了一审判决。
杨静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成功维护了四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优秀的法律素养和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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