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竣工验收期限等关键条款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宁波XX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及拖延验收,试图逃避违约责任。2016年执业且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紧紧抓住合同约定这一关键,为浙江甲X公司展开维权。
2017年1月18日,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完工后,宁波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产生纠纷。浙江甲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汪家道律师接案后,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迅速开展工作。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梳理案件事实,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在一审过程中,汪家道律师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宁波XX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同时,宁波XX公司拖延竣工验收,应支付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宁波XX公司需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浙江甲X公司需支付宁波XX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
宁波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涉案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浙江甲X公司、不应支付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欠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等。汪家道律师针对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且涉案工程消防工程由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浙江甲X公司提供。
二审中,宁波XX公司提交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涉案工程水电项目甩项之前由浙江甲X公司施工。汪家道律师经质证认为,这些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宁波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宁波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浙江甲X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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