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葛XX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而为其辩护的正是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的周峰律师。案件中,被告人葛XX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从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他以承诺帮助多名被害人的子女办理XX城小学或红钢城小学入学手续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陈X、杨XX、郑XX等人的钱财,累计数额巨大。
周峰律师开始在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201202410810943。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律所执行主任律师和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500+,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
在这起诈骗案件中,周峰律师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被告人葛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提出“被告人葛XX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而事实上,被告人葛XX家属也积极配合,在2024年XX月XX日及XX月XX日,主动退赔被害人郑XX、杨XX各人民币40000元;2025年X月X日又主动退赔被害人陈X人民币146000元,取得了三位被害人的谅解。
周峰律师始终秉持着以程序正义为首要抓手,以法律条文为唯一武器的执业理念。他对司法机关违法履职行为坚决抗争、穷尽救济,守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司法公正,这种对抗性、较真式、权利导向的刑辩执业风格在这起案件中也有所体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最终采纳了周峰律师的辩护意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葛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同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上缴国库。周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理想的判决结果,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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