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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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是: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是什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第四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处罚相比,畸轻或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七条 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分别处罚。但一个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执法部门不再给予相同种类处罚;在依法给予其他种类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四)对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较重和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出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这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是针对河北省的,别的地方不适用。每个地方的国土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都是不一样的,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一般这个规定会持续两年,在颁布的时候,颁发机构会注明颁发时间,以及法律颁发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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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1年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八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第四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三条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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