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中,被告一是一家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
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了一份借款合同,主张将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这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就在于这85万元的款项性质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补签的借款合同,而缺失能证明款项已从投资款合法转化为借款的关键证据。周科兵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款项最初是用于股权转让;转账备注显示款项为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进一步表明其投资性质;工商登记及企业信息则证实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款项并非借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但周科兵律师回应称,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有着清晰的方法论。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转让和投资的基础法律关系。其次,完整构建证据链,通过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形成闭环抗辩。最后,精准适用法律,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基础关系抗辩”规则,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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