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位委托人因城乡一体化改造腾退补偿款及安置房分配问题,与二被告协商无果后,委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委托人系家庭成员(夫妻二人及未成年子女),夫妻一方为被告一之女,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再婚夫妻。2010年8月,某村院落腾退,被告一代表签订补偿协议,被安置人口包括三位委托人与二被告共五人,腾退补偿款总额达XXX元,还认购了三套回迁安置房。然而,腾退完成后,二被告独自占有全部补偿款及安置房,未向三位委托人分配任何权益。
彭艳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他第一时间与三位委托人充分沟通,全面梳理案件关键事实。核实身份关系与被安置资格,确认三位委托人户籍在腾退院落,一方持有院落内部分房屋产权,符合独立产权户认定条件,系合法被安置人。同时,指导委托人收集并提交一系列关键证据,如《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等,固定核心证据,证明腾退补偿的构成、安置房来源及二被告独自占有权益的事实。还厘清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补助费等的分配比例,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归属,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益的分割问题。
接着,彭艳军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核心代理思路。明确委托人作为独立产权户及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奖励补助等相关权益。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逐一梳理反驳证据。如委托人持有部分房屋产权,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应按产权面积比例分配;被告所称“已支付补偿款”无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系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并且聚焦核心诉求,重点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中剩余部分应按人口平均分配,腾退补助费按产权户比例分配,安置房作为共有财产应保障委托人居住使用权,出租房屋租金收益作为共有物孳息应依法分割。
在庭审交锋中,彭艳军律师围绕核心代理思路展开充分抗辩。针对补偿款分配,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委托人享有独立产权户资格,驳斥被告关于“房屋系其单独翻建、补偿款归其独有”的主张。针对安置房归属,提交选房确认单、入住结算材料,证明安置房系五人共同安置所得,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权益比例确定居住使用权。针对租金收益,主张案涉出租房屋系共有财产,出租收益应扣除合理维护成本后由共有人平均分配。
最终,北京市XX区XX经审理,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一、被告二需给付三位委托人被腾退房屋补偿款340754.7元、租金收益188700元,共计529454.7元,北京市XX区X某房屋由三位委托人居住使用。本案判决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核心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了委托人的居住需求及财产权益纠纷。彭艳军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家庭财产分割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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