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XX满心期待能在离婚后追索到分居期间独自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然而一审法院仅支持了离婚判决后未及时接走女儿期间约3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驳回了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韩XX陷入绝望,而这正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辉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沈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没有急于行动,而是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们清楚,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向前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上诉审理中,沈辉律师开始了一场严谨的论证。她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并不直接改变这一法律性质。她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婚姻关系的存续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因为分居就免除一方的义务。”同时,她指出对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并未主观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如韩XX带子女离开原常驻地且未充分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职责。沈辉律师还明确提出己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子女的主张,但也深知法院更侧重于审查抚养费请求的基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沈辉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个习惯,她会把与案件相关的合同、文件等材料读出声来。在这个案件中,她仔细研读每一份证据,通过读出声来,寻找其中的逻辑断层和可能存在的漏洞。她会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情绪状态。在与韩XX的接触中,她通过观察韩XX的表情和语气,更深入地了解了韩XX在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艰辛和她对抚养费的诉求。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下,韩XX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判决也维持了一审关于杨XX支付离婚后三个月女儿抚养费3000元的判项,保障了韩XX该部分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束后,沈辉律师给韩XX发了一条信息,安慰她要向前看,好好抚养孩子。这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却让韩XX感受到了温暖,也让她明白,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还有人性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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