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并喷涂假冒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工资约7000元。2018年1月11日,警方和质监局对该公司厂房及仓库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销售仿冒管材金额达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
被告方主张,各被告人只是按照公司安排进行工作,并非主导犯罪。法院查明,被告人黄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起主要作用,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戴XX、黄XX、孙XX、孙XX分别负责不同环节工作,但都是在黄XX的组织下进行。法院最终认定,黄XX是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因为黄XX掌控公司决策和运营,而其他被告人只是执行具体任务,作用相对较小。
第二,犯罪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被告方认为审计报告计算的犯罪金额过高。法院查明,审计机构是受警方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审计过程遵循相关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审计报告的计算结果可以作为犯罪金额的依据。审计报告是基于公司的销售记录和未售产品情况进行核算,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三,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被告方提出部分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法院查明,孙XX、孙XX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认定,孙XX、孙XX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他们只是普通员工,受公司安排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人黄XX作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戴XX、黄XX等作为从犯,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孙XX、孙XX符合缓刑条件,被宣告缓刑。
法律建议
企业经营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要触碰假冒注册商标这类侵权犯罪行为。对于员工来说,要提高法律意识,遇到公司有违法指令时,要及时拒绝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加强对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犯罪金额以及是否符合缓刑条件等因素做出了公正判决。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工作。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犯罪情节认定和量刑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大成先进合伙人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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