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诈骗罪案件的审理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往往是影响量刑的关键程序点。在我国刑法中,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点,为被告人阎X争取从轻处罚。
张志来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自2018年执业至今,张志来律师已承办几百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上百件,尤其擅长诈骗类经济案件。在阅卷过程中,张志来律师注意到公安机关到阎X家中传唤时,其不在家,但经家属电话联系后,阎X回到家中配合调查。张志来律师认为这一情节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20XX年,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张志来律师向法庭提出被告人阎X有自首情节。公诉方初步认为,虽然阎X配合调查,但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张志来律师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阎X在经家属电话联系后,主动回到家中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阎X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阎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阎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冀0XX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阎X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阎X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外,涉案赃款630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刘XX。
张志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程序点,为被告人阎X成功争取到了自首的认定,使其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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