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因业务需求,通过一些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既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信息删除了。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当事人购买信息的用途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但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来看仍然是违规违法的。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使用用途涉及违法,不能认定为合法使用。被告(当事人甲)主张购买信息是为了企业经营。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观点。因为当事人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所以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就要按“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来判断,而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犯罪。
第二,当事人是否应该被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同时,当事人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此外,当事人未获利,还及时删除了信息,有悔罪表现。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当事人甲)希望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适用缓刑的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是合适的,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经营企业过程中,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合法合规,避免涉及违法用途。其次,如果不小心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积极悔罪,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最后,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这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甲虽然因购买大量信息构成犯罪,但最终因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缓刑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近200起同类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前期他争取不起诉,虽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但后期辩护时,重点聚焦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实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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