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权纠纷案中,佛山市百公司认为南通XX公司、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南通XX公司存商标侵权行为。百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这起案件的民事争议核心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从行政或监管角度看,若认定侵权成立,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方面,若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追诉。
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抗辩,指出XX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且XX公司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王丹律师民事领域的关键动作是充分举证和论证,说服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24万元赔偿请求及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已交付小区不拆除侵权产品,尚未出售和拟开发楼盘不得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南通睿公司认为海门XX厂及南电商公司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将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82万元。此案件民事争议核心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若侵权成立,行政上可能面临专利管理部门的处罚,刑事上可能涉及假冒专利罪。
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侵权比对这一核心环节,王丹律师准确识别并强调了双方产品“坐垫前端中部”的设计差异,有效引导合议庭关注关键区别点。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王丹律师具有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兼具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处理此类交叉案件时,核心方法是精准把握不同法律领域的关键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判断主次关系,优先处理核心问题。民事案件中,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有效抗辩,从而为客户争取有利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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