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某遇到的这起案件,是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他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能顺利拿到欠款,却在强制执行时碰了壁。该公司已经“空壳化”,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只能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没了希望。
就在卢某一筹莫展的时候,他找到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吴天成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庭审实战经验丰富。他接到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开始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
经过一番细致的调查,吴律师发现该公司有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他果断将维权矛头指向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把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这里面的法律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律师这一策略,有效地“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接指向了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法律策略的精准运用很快就有了效果。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意识到自己难以推卸法律责任。案件甚至都没到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就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这样一来,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还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这个案子和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有相似之处。在那起案件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他们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想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但代理律师没有被签字笔迹的争议迷惑,而是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细节。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足以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他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1.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债权人别轻易放弃,可以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
2.股东在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要审慎对待认缴出资承诺,妥善保管个人证件,清楚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法律纠纷中,一些看似边缘的客观信息可能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要注重收集和运用证据。
这两起案件都告诉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卢某的案子里,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深入挖掘案件细节,找到了突破点,成功帮卢某实现了债权。吴天成律师作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专注疑难执行案件,他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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