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死者W某的近亲属ZX、WXX起诉要求多名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XX万余元,并追加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最初,原告方仅以道路绿化可能遮挡视线为推测,并无实质证据证明交通局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以及绿化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交通局方面,也未及时整理出能明确自身无管理责任的相关证据。
厉春艳律师接受XX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同时,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认为交通局对道路绿化有管理义务,绿化遮挡视线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厉春艳律师则依据整理的证据,依法阐述无过错不担责原则,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边界,从根源上确定责任归属;二是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夯实抗辩基础;三是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无证据支撑的主张,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链,以证明己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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